陈金兵律师
原告榆某物流部诉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,原告榆某兰物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;2、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9... 查看详情 >>
裁判要点:承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,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特定工作,既享有相应收益亦承担相应风险,双方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和管理性。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符合用式主体资格的用工主体,劳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杜某,毕某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金兵,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于某、王某。原告杜某、毕某与被告于某、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,依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甘肃某人力公司被告:于某,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金兵,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班贵琴,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甘肃省某中心甘肃某人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... 查看详情 >>
裁判要旨:一审判决在当事人未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主动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错误。基本案情:上诉人瞿某、宋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房屋... 查看详情 >>